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鑫安開發鋼模有限公│新竹商銀迴龍分行│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壹拾伍萬肆仟叁佰│AA三二0七三0││││ 司林界明 │││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