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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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0┌─┬─────────┬─────────┬───────────┬────────┬────────┬──┐│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俊生 │新竹商銀瑞豐分行│九十年四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肆佰伍拾│AA三一六九○一│││││││元│○││├─┼─────────┼─────────┼───────────┼────────┼────────┼──┤│2│ 簡大煌 │龜山鄉農會│九十年四月五日│壹萬壹仟伍佰陸拾│FA一○四一一九│││││││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