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寶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9,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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