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張榮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凱鈞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聲明第1項應補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並計算約略被占用面積,再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乘面積計算之
價額,加計第2項請求之50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楊凱鈞、 楊凱程 、楊忠
智、 林姿瑜 、 魏定源 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