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