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8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
3、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6日│98年6月25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454號│偵字第5454號│偵字第837號│偵字第837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987│98年度訴字第2987│99年度訴字第960│99年度訴字第960││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聲請書│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誤載為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4│99年度訴字第960│99年度訴字第960││判決││4899號│37號(聲請書誤載│號│號│││││為99年度臺上字第│││││││4899號)││││├────┼────────┼────────┼────────┼────────┤││判決│99年8月5日│99年4月29日(聲│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確定日期││請書誤載為99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