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臺北市○○.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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