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衍富
(即原告)
相 對 人 趙堃煌
(即被告) 1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衍富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台北市政府
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本院核定為新臺(下同)幣69萬2,
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