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柔伃
       陳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乘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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