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柔伃
陳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乘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