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榮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9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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