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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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趙幸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0年度除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房運成 │上海商業儲│99年3月21日│30,000元│0000000│││││蓄銀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