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佳偉因犯搶奪及竊盜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30日│99年5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68號│33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第439號│99年度易字第482號││實├───┼───────────┼───────────┤│審│判決│99年7月21日│99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訴第439號│99年度易字第482號││定├───┼───────────┼───────────┤│判│判決確│99年7月21日(聲請書誤│99年10月7日││決│定日期│載為99年8月12日,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85│││││號判決參照)││├─┴───┼───────────┼───────────┤│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18號│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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