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丁○○
甲○○○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介壽商城A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