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斐怡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壹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201378元,惟於95年7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196178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三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體債權15%)、信貸一(占整體債權29%)、信貸二(占整體債權56%),詳列如下。
(二)相對人於93年11月4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29426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三)相對人於93年11月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萬元整,約定於98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於93年11月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萬元整,約定於98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9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斐怡│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9426││起│││││元│├──────┼──────┼───────┤││││95年8月26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002│新臺幣│葉斐怡│95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56891││起│││││元│││││├──┼───┼─────┼──────┼──────┼───────┤│003│新臺幣│葉斐怡│95年9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109861││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葉斐怡│95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891││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葉斐怡│95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861││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