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漏未宣示第二審訴訟費用而有脫漏之情形,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