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等規定提出起訴狀及繕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據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十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慧兒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