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四三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珊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柒萬零柒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捌角,折合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