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黃鈺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肆仟零肆拾叁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玖拾壹元柒角,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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