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