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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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