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臺中縣豐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訴外人 張共進 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為訴訟告知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張共進為訴訟告知。然查,訴外人張共進有無占有使用系爭圍牆外之土地?若有,其占有權源為何?尚屬不明,本件訴訟之裁判效力本不及於訴外人張共進,訴外人張共進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原告之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另訴外人張共進果有原告所述占有圍牆外土地之情事,然原告如受敗訴之裁判,本無從依裁判之內容而得對該圍牆外之土地而為執行,訴外人張共進顯無依原告所受敗訴之裁判之內容而致受不利益之情事。又訴外人張共進果未有原告所述占有圍牆外土地之情事,則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張共進為訴訟告知,更非有據。從而,原告所為對訴外人張共進之告知訴訟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