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叁罪,減刑後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分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並經減為如附表編號1、2、3號所示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