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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