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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