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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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張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婷│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72%│││194239││5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計息本│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金│││││├──┼───┼─────┼──────┼──────┼───────┤│001│新臺幣│張婷│自民國109年││逾期在三個月以│││2441元││6月10日起││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002│新臺幣│張婷│自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一點│││4908元││7月10日起││二七二計算│├──┼───┼─────┼──────┼──────┤││003│新臺幣│張婷│自民國109年│││││7401元││8月10日起│││├──┼───┼─────┼──────┼──────┼───────┤│004│新臺幣│張婷│││逾期在三個月至│││194239││││六個月內者,以│││元││││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二計算之,│││││││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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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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