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謂其已接受減害治療(美沙冬替代療法),檢察官未予緩起訴處分,原審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重刑為違法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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