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天馬行空數位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婷妮 告訴代理人 張宗德 附民被告 劉進鐙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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