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以土地所有權狀所表彰之土地價值,以土地公告現值與面積及原告應有部分之乘積為原告取回該契據所得之客觀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2,900,000元,二者合計為3,31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