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金建甫 被告乙○○
十二號上列被告乙○○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94年度桃交簡字第10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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