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本院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言詞辯論期日將以現有卷證資料為辯論。
理由
一、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爰命原告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一)陳明聲請調查證據之清單。
(二)提出聲請訊問之證人清單,應詳細載明證人之姓名、住所,以及訊問之事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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