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甲○○
乙○○戊○○丁○○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號乙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民國94年6月10日調解期日到場 陳明 在案,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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