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9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被   告 賴 黃玉碧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 賴黃玉碧 之訴駁回。
此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黃玉碧於起訴前之民國102年5月3日即已死亡,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告賴黃玉碧既於起訴前死亡,即無
當事人能力,不從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項訴訟要件
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賴黃玉碧
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