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國誠
代 理 人  張智翔 律師
相 對 人 台中市千岱老人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翁俊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臺
中簡易庭民國104年度原中簡字第1號】,因聲請人為原住民
,且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案件,經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
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
件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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