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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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動欽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蔡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設於彰化縣○○鄉○○村○○路○○○巷○○
弄○○號,此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資料可稽。且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被告之住所地亦係設於彰化縣○○鄉○○路○○號。是依上
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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