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詠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貞華 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