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匡在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氏碧 鐘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
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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