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黃雅怡
被   告  范氏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2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
註:本件被告范氏香未經合法送達,爰再開言詞辯論。另被告范
氏香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請與本院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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