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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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證人甲○○右列證人因被告乙○○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甲○○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及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傳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及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庭為證人,均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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