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乃仁 被上訴人 吳新溪新龍企業商行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乃仁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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