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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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五0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