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因共犯綽號「 阿治 」之人尚未到案,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六日、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曾逸誠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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