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0三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0三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怡如┌─────────────────────────────────────────────────────────────┐│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世準機器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楠│000000000│壹萬貳仟零伍拾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TA一0九四七0││││有限公司 陳德田 │梓分行│四五│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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