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 陳昌偉 被告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另請被告就所主張已通知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及原告違約不買所致準備材料損失等節,提出相關證據以為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