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桃小字第726號原告 梁文宏
李隆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晏 被告 陳開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執行力之含「串英雄燒烤店」在內之桃園縣○○鄉○○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參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063
3號執行卷內之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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