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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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 周菁華 被告 林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55,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