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仁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