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愷頡選任辯護人李巾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3、1848號)及移送併案(111年度偵字第6816、6524、1403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