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十四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壬○○○
乙○○甲○○○辛○○丙○○丁○○戊○○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己○○○、辛○○、丙○○、戊○○、丁○○為被告 許金爐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被告許金爐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案件進行中死亡,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 陳報 己○○○、辛○○、丙○○、戊○○、丁○○為被告許金爐之繼承人,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資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胡文傑法官黃齡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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