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因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