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